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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现将《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2016年12月7日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共同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化改革,特设立“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面向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学员进行评定与发放,授予学员中专业知识基础扎实,且在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二等奖2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三等奖1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0%。
第四条 奖学金在创新创业学院学员的毕业学期内进行评定,整体考核学员在创新创业学院学制内(1.5学年,以下简称“学制内”)的学习状况。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遵守校级校规,学制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2)专业基础扎实,学制内没有任何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记录。
(3)在创新创业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学制内至少修得11个学分,并取得结业证书。
(4)服从创新创业学院的工作和学习安排,没有在创新创业人才档案中出现不良记录。
(5)创业导师的年终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制内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本科生在学制内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参与发表过至少1篇关键词含“创业”的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研究生在学制内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参与发表过至少2篇关键词含“创业”的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
3.以个人或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身份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或动员参与的创新创业大赛,取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4.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顺利融资10万以上风投资金,或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5)顺利融资100万以上风投资金,或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8)顺利融资1000万以上风投资金。
5.入驻江苏大学创新创业苗圃或创业孵化基地后孵化情况良好,曾被学校评为“十佳创业之星”或“十佳创业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
第六条 测评时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照创新创业学院课程学习平均成绩(G1,按百分制计算平均分)、创新创业科研创新与实践孵化成效(G2,按加分项细则计算实际得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终得分=G1*60%+G2*40%,最终按具体得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第七条 加分项G2的计分规则主要有(以下计分规则针对获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1.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0分;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参与发表以上论文或的,每篇(本)加5分。
2. 参与撰写创新创业类著作,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
3.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3分。
4.参加国家、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的,每项加5分。
5. 参加全国“互联网+”和“挑战杯”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0、17、14、12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8分。
6. 参加创新创业学院倡导的,或者科技系统、教育系统、人社系统、团系统、发改委系统等官方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路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8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1、9、7、5分。
7. 参加创新创业学院倡导的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路演,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6、4、3、2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8. 顺利获得风险投资10—50万人民币的,加8分;获得51—120万人民币的,加12分,获得121—10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获得1001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9. 被评为学制内“十佳创业之星”或“十佳创业团队”的,加5分。
第八条 加分项G2的补充说明
1. 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
2.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6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得分标准的80%、70%、60%、50%、40%计分。排位在7及以后的成员不得分。
3. 在同一项赛事中,某个学生的加分不可累计,按最高的单次得分加分。
4. 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导师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定。
第九条 如果学校出台当届创新创业学院学员奖学金评审细则,以当届的评审细则为准。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员按创新创业学院的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创新创业学院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学生创业导师代表等进行终评。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报江苏大学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批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录入时间: 2016-12-08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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