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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大校〔2016〕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为班级第一名,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荣获学习优秀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完成一定的义工时数。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完成一定的义工时数。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评定,但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必须和学校下达的指标一致。
4.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2月份、8月份不发),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给受奖励资助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和年级(专业)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并在班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4.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确定受奖助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2009〕174号)同时废止。

录入时间: 2016-10-25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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